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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6民督255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段端阳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端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民督255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段端阳,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摸底表中记载找不到被申请人,不符合支付令申请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旷 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