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131执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寿安支行,住四川省蒲江县。
法定代表人:赵明,行长。
被执行人:郑朝辉,男,1963年2月2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蔡兰,女,1984年10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郑朝阳,男,1968年12月7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盛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
法定代表人:郑朝辉。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寿安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银行蒲江寿安支行)与郑朝辉、蔡兰、郑朝阳、成都盛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典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为:3,9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1,089元,执行费,41,400元。于2018年12月26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朝辉名下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号×栋×层建筑面积为408.16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权证号:监证0××**)。于2019年1月7日对上述商业用房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经二次公开拍卖及变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朝辉、蔡兰、郑朝阳、盛典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银行蒲江寿安支行也未能提供郑朝辉、蔡兰、郑朝阳、盛典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董利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秦瑞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