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548号
原告:刘欢欢,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志清,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阳,男,70岁,汉族,农民。
被告:付国华,男,55岁,汉族,农民。
被告:李军,男,55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忠国,男,54岁,汉族,农民。
原告刘欢欢与被告李春阳、付国华、李军、刘忠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欢欢承担。
审判员 张 志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