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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2548号

刘欢欢与李春阳、付国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欢欢;李春阳;付国华;李军;刘忠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548号

原告:刘欢欢,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志清,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春阳,男,70岁,汉族,农民。

被告:付国华,男,55岁,汉族,农民。

被告:李军,男,55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忠国,男,54岁,汉族,农民。

原告刘欢欢与被告李春阳、付国华、李军、刘忠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欢欢承担。

审判员 张 志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