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82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娄某某。
被执行人:易某某。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娄某某与被执行人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81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娄中斌与被执行人易木林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赣048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燕菊香
审判员 夏 刚
审判员 熊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