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衡东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先锋村刘家坪组。经营者:雷建新。
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开发区京九大道**。
法定代表人:邵金红。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衡东木业经营部货款441548元,违约金137784.16元(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的违约金为64843.16元,2016年10月18日后的违约金以货款44154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利率,自2016年10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律师费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359元(以上述货款及违约金相加之和579332.16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利率,自2018年10月9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6月26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51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398元,以上共计664248.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林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4248.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岩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