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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022执275号之一

胡从新、梁玲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从新;梁玲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22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从新,男,1952年04月05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梁玲军,男,1972年05月14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申请执行人胡从新与被执行人梁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玲军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现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梁玲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并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19年5月1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能实际实施。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龙中贵

审判员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