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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6民初2546号

宣付与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付;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6民初2546号

原告:宣付,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振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滨海路现代佳园。

法定代表人:徐武,公司经理。

原告宣付与被告湖北鼎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审理中,宣付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宣付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3.5元,由宣付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