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121执恢98号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陈国良、涂静本院执行的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申请陈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涂静、陈国良自动履行,执行金额(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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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121执恢98号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陈国良、涂静本院执行的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申请陈国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涂静、陈国良自动履行,执行金额(或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或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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