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2民事378号
原告:蔡新林,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罗显安,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周滕菊,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蔡新林诉被告罗显安、周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新林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周滕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新林撤回对被告周滕菊起诉。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培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