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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民事378号

蔡新林与罗显安、周滕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新林;罗显安;周滕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2民事378号

原告:蔡新林,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罗显安,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周滕菊,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蔡新林诉被告罗显安、周滕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新林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周滕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新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新林撤回对被告周滕菊起诉。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培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