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002行初79号原告纪广涛,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襄城县公安局,住所地襄城县烟城路。法定代表人孙刚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广涛诉被告襄城县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纪广涛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襄城县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纪广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广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纪广涛负担。
审 判 长 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 刘会霞
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洋
书记员张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