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02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腾博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桐梓岗社区**(幸福菜场对面)。注册号:421102600302011。经营者:李博,男,1992年2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欧时末,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黄冈市人,住黄冈市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腾博汽车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欧时末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鄂110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欧时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一、2019年4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欧时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欧时末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腾博汽车服务中心欠款1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元、执行费155元。但被执行人欧时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19年5月23日,本院作出(2019)鄂1102执2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欧时末名下登记的“奥迪”牌(车牌号:鄂A×××**)车辆。但由于该车无法实际扣押,本院无法进一步处置。
三、2019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9)鄂1102执288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欧时末司法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欧时末下落不明,无法实际羁押。
四、本院多次在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欧时末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其在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银行、车辆等部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被执行人欧时末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欧时末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被执行人欧时末所在的团风县淋山河镇赵家寨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欧时末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欧时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约谈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腾博汽车服务中心。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腾博汽车服务中心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欧时末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小军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卢丽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