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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3财保82号

安蔚、刘鸿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安蔚;刘鸿业;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财保82号

申请人:安蔚,女,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

申请人:刘鸿业,男,194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

申请人: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70号甲。

法定代表人:刘鸿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蔚与被申请人刘鸿业、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安蔚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鸿业或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281661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鸿业或青岛德仁中西医结合医院银行存款人民币281661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凤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月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