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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民初1910号

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所辉、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所辉;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1910号

原告: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杜凤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苗苗,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所辉,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

被告:张静,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所辉、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芍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