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1910号
原告: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杜凤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苗苗,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所辉,男,198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
被告:张静,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所辉、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越秀地产(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芍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