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31执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智峰,男,生于1969年3月19日,汉族,农民,住黄龙县。 被执行人李阳怀,男,生于1979年5月11日,汉族,农民,住黄龙县。 申请执行人张智峰与被执行人李阳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631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阳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阳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城郊分理处有1010.14元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阳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城郊分理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2913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吴 岗 峰
审 判 员 王 晓 清
审 判 员 李 瑜
二0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齐 宗 浩 — 1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