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16执922号被执行人万某某。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鄂0116刑初747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万某某罚金一案,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万某某所有的财产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被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人名单,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刑初7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新
审判员 张谨治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