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64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昌路(佛山市火车站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893540070T。
主要
负责人:张良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广东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维,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告:谢红,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诉被告李维、谢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提前支付全部未还借款本金323129.05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应还未还利息9971.75元、罚息155.93元、复利178.11元,上述利息、罚息、得利为截止至2018年10月13日的金额;3.判令被告自2018年10月14日起按逾期利率(即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所欠本息的罚息、复利,直至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则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追偿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6500元;(以上暂计至2018年10月13日止,共计339934.84元)5.确认原告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根据原告与被告李维、谢红所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遇基准利率调整,于次年的1月1日起调整;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对应付未付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借款人出现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180天(含)以上逾期记录,贷款人(即原告)有权取消利率下浮。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担保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履约情况:2016年7月12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34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7月12日起至2036年7月11日。被告李维自2018年2月13日开始逾期。以本院应诉材料送达之日2019年4月22日为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日。
三、欠款情况:截至2019年5月7日,被告李维尚欠本金323129.05元,利息16464.59元,罚息488.41元,复利550.73元。
四、担保情况:两被告以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房产为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权证号: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40291号。
五、律师费用:原告与广东禅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清收协议》,约定律师费为6500元。
六、其他事项:被告李维、谢红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维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至2019年1月28日,被告李维逾期已达九期,故原告依约取消利率下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至合同到期日已以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主张,加重被告的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抵押担保。两被告以房产为案涉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设立,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谢红的责任承担。原告提供被告李维、谢红的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夫妻关系的证据,且谢红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名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谢红对案涉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维、谢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23129.05元及利息(至2019年5月7日的利息为16464.59元,罚息为488.41元,复利为550.73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遇基准利率调整,以上罚息利率于次年的1月1日起调整);
二、被告李维、谢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支付律师费6500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祖庙支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粤(2017)顺德区不动产证明第1317040291号]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前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00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8620元,由被告李维、谢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郭 蕾
审判员 叶海燕
审判员 王 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