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45-2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延津县。
申请执行人:吴婕,女,汉族,1996年8月18日出生,住延津县。
申请执行人:吴某,男,汉族,2003年12月15日出生,住延津县。
法定代理人:郭某,基本情况同上。
申请执行人:吴芳,女,汉族,1999年12月13日出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席殿成,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延津县。郭某、吴婕、吴某、吴芳申请执行席殿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2019年3月26日、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3.2019年3月27日通过线下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对外张贴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民终5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司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