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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2执1086号之二十九

马长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长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086号之二十九

被执行人:马长合,男,地址:河南省方城县。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长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11元,现因被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长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5,235.8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