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2执1086号之二十九
被执行人:马长合,男,地址:河南省方城县。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长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4.11元,现因被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长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5,235.8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