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1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虎,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兰志刚,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虎与被执行人兰志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521刑初84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11331.85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黄慧佳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君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