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恢376号
申请执行人:冯国强,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个体,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张银立(曾用名张林立),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