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2419号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安居小区内东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5068626
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
被告:黄继峰,性别不详、年龄不详,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继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理、审查,原告起诉被告黄继峰未提供黄继峰的具体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应当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及其身份情况,但本案所涉被告黄继峰原告提供的其身份情况不明,致使本院无法确认被告黄继峰的具体身份情况,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本裁定为终审裁决。
审判员 王柏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蔺际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