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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15605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袁根长、东莞市大朗信创磁铁厂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行政非诉执行
当事人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袁根长;东莞市大朗信创磁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560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MB2C90178X。

负责人:蒋亚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耀、王志欣,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信创磁铁厂,,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新塘围岭顶区****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7686009。

被执行人:袁长根,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系东莞市大朗信创磁铁厂的经营者。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大朗信创磁铁厂、袁根长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71行审48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16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齐全,无法核实被执行人真实信息,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齐全,无法核实被执行人真实信息,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并申请结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971执15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庆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