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0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亨杰,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楼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三路**敏捷广场****商业裙楼B段**商铺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4X2TYN9H。
被执行人:唐尧,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大方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亨杰与被执行人唐尧、肇庆市端州区楼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楼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唐尧应协助申请执行人李亨杰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执行人唐尧应支付股权转让款4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李亨杰,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因被执行人唐尧、肇庆市端州区楼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亨杰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肇庆市端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2019)粤1202执10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1202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等文书,责令该局协助将原属于申请执行人李亨杰持有的肇庆市端州区楼楼餐饮服务有限公司50%份额股权变更登记为被执行人唐尧所有。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亨杰支付股权转让款45000元及利息和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463元给申请执行人李亨杰的法律义务。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李伟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志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