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02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吕华荣;夏唯;黄群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华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夏唯,女,汉族。被执行人黄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财产线索。经2019年5月15日和2019年6月3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在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向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证券、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海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213万元,已执行到位1.1876万元,尚有1.0254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华荣、夏唯、黄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继军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