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04执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XX社,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冯志辉,该合作社社长。
被执行人:铜川新区XX超市,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潮,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XX社与被执行人铜川新区XX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79496.77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092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川新区XX超市名下银行存款51730.52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手续,未到位标的28858.52元。 2019年06月25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1、被执行人铜川新区XX超市于2019年06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元; 2、被执行人铜川新区XX超市于2019年07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8858.25元。 本案执行费1092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204执32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铜川新区XX超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连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