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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3356号

林灯城强奸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林灯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356号 罪犯林灯城,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闽05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灯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4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灯城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二个表扬。 另查明,福建省安溪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保证书、担保书、帮教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林灯城假释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林灯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灯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6月27起至2020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邹唐敏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