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3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泰县三江石材厂,住所地:漳州市长泰县赤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671948679G。 投资人:黄桦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诚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下桥银岭街联兴楼1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6496713C。
法定代表人:吴进坚。
被执行人:吴进坚,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申请执行人长泰县三江石材厂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诚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进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72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莞市诚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进坚应向申请执行人长泰县三江石材厂支付货款97550元、违约金70000元、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1928.6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房产和车辆的登记信息。(二)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会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79.1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剩余上述执行到位款项3029.16元(含开锁费500元)划付给申请人;2、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莞市诚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S×××××的车辆,查封期限贰年,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9日止。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案无法进行处理;3、于2018年9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进坚名下位于东莞市谢岗镇××花园××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C1××46,查封期限叁年,自2018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4日止。经核查,上述房屋所在楼盘为东莞市谢岗镇泰康花园,该楼盘属于谢岗镇历史问题楼盘,未办理确权登记。根据东莞市2016年6月起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所有房屋登记前必须先进行确权。因此,被执行人吴进坚名下位于东莞市谢岗镇××花园××室的房产暂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本院暂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理。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泰县三江石材厂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13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