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124执87号之一

李登飞与陈汝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登飞;陈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4执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登飞,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执行人:陈汝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登飞与被执行人陈汝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汝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陈汝军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车辆一台(车牌号码鄂A×××**),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会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