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37号罪犯王德华,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生,文盲,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皖0604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华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王德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德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2、罪犯王德华的陈述证实,罪犯王德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德华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华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经王德华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王德华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德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