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11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
被执行人:夏金根,男,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该案申请执行单位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夏金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111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1.24808万元,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被本院限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保险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111执4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熊 军
审判员 陈 中
审判员 刘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