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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刑更357号

泮朝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泮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刑更357号 罪犯泮朝阳,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仙居县人,住浙江省仙居县。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浙1024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泮朝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泮朝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浙10刑终7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9月1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6月14日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认为,罪犯泮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泮朝阳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泮朝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泮朝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泮朝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虎林

审判员  朱康华

审判员  沈建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郑婷婷

书记员卢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