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3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朴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8号D栋D23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072913。
法定代表人:潘勇。
被执行人:广州市朴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城区樵丹北路9号首层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49959XL。
法定代表人:呙林郅。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朴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广州市朴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7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朴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其财产偿还工程款25616元及利息4000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市朴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被执行人广州市朴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40.4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并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19年1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该法院专递被退回。 二、2019年1月22日、2019年6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银行:账户:广州市朴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分公司,账号尾数:06×××72,开户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丹灶有为支行。上述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冻结额度为30508.75元,冻结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止。 财付通:无有效财产。 支付宝:无有效财产。 公安车辆:无有效财产。 工商总局:无有效财产。 证券工商:无有效财产。 不动产:无有效财产。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冻、续封的,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解封的风险。 三、2019年1月16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2019年1月26日,依法对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19年1月26日,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9年6月6日,依法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得款884.7元,本院已将该款项全部退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为884.7元,已经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884.7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简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