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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终4743号

王江、林付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江;林付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终4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江,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付松,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王江因与被上诉人林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江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施苏萍

审判员  李蔚然

审判员  贾 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