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终4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江,男,汉族,1983年4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付松,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王江因与被上诉人林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江收到法院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施苏萍
审判员 李蔚然
审判员 贾 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