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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221执883号

黄燕娇与徐彬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燕娇;徐彬彬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1221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黄燕娇,女。

被执行人:徐彬彬,男。黄燕娇与徐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彬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燕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徐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徐彬彬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徐彬彬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徐彬彬银行账户中暂无可供执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彬彬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徐彬彬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彬彬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20)鄂1221执8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彬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黄燕娇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向 荣

审判员 叶汉萍

审判员 高幼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