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322民初2975号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董事长。
被告:何从(存)彬,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从(存)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俊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谢 往代理
书记员 吴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