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刑更3947号

罪犯张秀真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张秀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947号罪犯张秀真,女,汉族,1951年6月2日生,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谢刑初字第000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秀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秀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秀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临泉县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秀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秀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