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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320号

朱婵与吴声怡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朱婵;吴声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朱婵,女,1980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吴声怡,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朱婵为与被执行人吴声怡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23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336,469.33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声怡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2019年5月21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6月20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6月24日至被执行人工作单位进行调查其下落2019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6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共计4,132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吴声怡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实际到位债权金额人民币4,132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吴沁泉

审判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