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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4370号

罪犯朱桃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朱桃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370号罪犯朱桃松,男,汉族,1975年3月14日生,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0102刑初8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桃松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犯伪造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违法所得二百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朱桃松不服,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皖01刑终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桃松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桃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桃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桃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桃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开平

审判员  陈华琳

审判员  张小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