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5民初2925号
原告:仇振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诉讼
委托代理人:胡晓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振山,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被告:李晓明,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诉讼
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振英、仇振山与被告李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仇振英、仇振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振英、仇振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仇振英、仇振山负担。
审判长 董贵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