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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5民初2925号

仇振英、仇振山等与李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仇振英;仇振山;李晓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5民初2925号

原告:仇振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诉讼

委托代理人:胡晓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振山,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被告:李晓明,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诉讼

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振英、仇振山与被告李晓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仇振英、仇振山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振英、仇振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仇振英、仇振山负担。

审判长  董贵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