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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522执恢148号

马红兵、吴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红兵;吴学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22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马红兵,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吴学明,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申请执行人马红兵申请执行吴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学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马红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到庭传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依法采取下列财产调查措施:1、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分别到2021年4月予以核查。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份、有价证券、网络支付等情况。3、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外债很多。4、房管局,对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采取以上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财产,对这些财产,我院依法及时采取了控制和处置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吴学明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四、被执行人吴学明陆续履行980000元。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019880元,已执行到位980000元,本案债权尚余3988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调查笔录、当事人出具的相关手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吴学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红兵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琚红金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焦保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