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宇波,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明杨,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申请执行人袁玉波与被执行人马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7)豫0108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15日,2019年6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8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百领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靳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