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刑更208号罪犯范自全,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文盲,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2011)周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自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豫法刑四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7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豫法刑执字第01432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上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认为罪犯范自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前,被告人范自全伙同他人卖给被告人安二妞毒品海洛因170克。2009年11月18日,被告人范自全伙同他人携带毒品乘车到周口市找安二妞,在周口市南洛高高速入口处被侦查人员抓获,从被告人范自全携带的包中搜出海洛因181克,从安二妞住处搜出海洛因11克。被告人范自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范自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对其进行5次改造评审鉴定均为优秀。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范自全减刑,确已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裁定书、关于报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奖(罚)分审批单、年度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自传、罪犯改造规划、“三课”试卷、罪犯个体改造状况评估结果分析表、管教干警李亚彬及同监犯人王新周、刘占营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自全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自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孝勇
审判员 刘晓静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