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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3执2088号

武汉市硚口区名仕木业经营部、武汉复兴六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硚口区名仕木业经营部;武汉复兴六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3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名仕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二路**香江家居******。

被执行人:武汉复兴六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福星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梦晴,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名仕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武汉复兴六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3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名仕木业经营部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复兴六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85647.83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江敏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多次查询,通过全国执行系统总对总和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复兴六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103民初10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华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陈 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钟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