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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522号

万光伦、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光伦;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万光伦,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工业园区辅仁大道与志元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坚强,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光伦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19年3月8日、2019年6月25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3、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法限制其高消费;4、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田 森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政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