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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3执恢159号

曾子恒、林锦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锦森;曾子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曾子恒,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万安农场下埔作业区。

被执行人:林锦森,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子恒与被执行人林锦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子恒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闽0623执恢159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掌辉 执行员  陈圣光 执行员  薛伟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纯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