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宁02刑更339号 罪犯马跃波,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宁夏,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宁022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跃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9年5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4日至6月8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建议对罪犯马跃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九天。检察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本人思想汇报、罪犯财产申报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登记表、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专项奖分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检察机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跃波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大威 审 判 员 嵇春宁 审 判 员 金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武爱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