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19号罪犯张友安,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寿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张友安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六刑终字第000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9年6月21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祥健、陈正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逸蒙、郭红旗,罪犯张友安、证人张祥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友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友安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友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案发后罪犯张友安已退出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4)寿刑初字第00278号刑事判决书及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友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友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李崇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