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966号
原告:李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陈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某银行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俊斌
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
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