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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2民初4322号

肥东孟洋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泽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肥东孟洋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泽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皖0122民初4322号

原告:肥东孟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芜公路181KM+600M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44129528(1-1)。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华,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新西南华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8910817L(1-6)。

法定代表人:董泽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年义,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泽宾,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唐杨居委会兴**,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4********。 原告肥东孟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天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泽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7年9月2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水稳供货合同》,合同对产品名称、规格、结算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供货。后经双方对账,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97448.1元。原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97448.1元,并以297448.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4.35%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97448元,承担其他费用9958元(分别为:保全费2200元、案件受理费2938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307406元。两被告于2019年7月3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付款10万元,余款107406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以上款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7月15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原告指定的收款账号:“户名:程彦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撮镇分理处;账号:62220813020********”。) 二、本案一次处理结束,双方无异议。 三、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计293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5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