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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执885号之一

黄银燕、周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银燕;周利娟;杨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银燕,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周利娟,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杨平,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黄银燕与被执行人周利娟、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利娟、杨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银燕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黄银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利娟、杨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6月25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周利娟、杨平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明,周利娟、杨平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信息。2019年2月18日,本院在长沙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周利娟、杨平无记录。2019年4月29日,本院在长沙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利娟、杨平无记录。2019年4月29日,本院在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查明被执行人无记录。2019年5月10日,本院第一次约谈申请人黄银燕的代理律师黄梦山,告知本院的上述措施,要求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6月25日,本院前往周利娟、杨平住所地泉塘街道长桥社区调查,通过社区书记罗畅了解到,周丽娟已经很久没见过了,没有任何消息。杨平可能在星沙,但很少回家,具体他们干什么去了不知道。综合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利娟、杨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并于2019年6月26日再次电话约谈申请人黄银燕的代理律师黄梦山,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已将电话约谈的录音上传至移动执行系统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银燕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9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40元,执行费11874元,合计59917.62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李 浩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涛 来自